羅馬書 3:21~31
21. 但如今,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,有律法和先知為證:
22. 就是神的義,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,並沒有分別。
23. 因為世人都犯了罪,虧缺了神的榮耀;
24. 如今卻蒙神的恩典,因基督耶穌的救贖,就白白的稱義。
25.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,是憑著耶穌的血,藉著人的信,要顯明神的義;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,
26. 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,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,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。
27. 既是這樣,哪裡能誇口呢﹖沒有可誇的了。用何法沒有的呢﹖是用立功之法嗎﹖不是,乃用信主之法。
28. 所以(有古卷:因為)我們看定了:人稱義是因著信,不在乎遵行律法。
29. 難道神只作猶太人的神嗎﹖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嗎﹖是的,也作外邦人的神。
30. 神既是一位,他就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,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。
31. 這樣,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﹖斷乎不是!更是堅固律法。
慶忠牧師的話:
保羅有很好的學問,能在一些矛盾爭議的問題上作最好的解釋,幫助人更加明白神的真理。接續前面所說的行律法稱義,人得救不在於行律法,而在於相信耶穌基督,就能白白稱義。信了耶穌之後,並不是就不遵守律法,耶穌也說:「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。我來不是要廢掉,乃是要成全。」原本的律法在信而受洗後這個新造的人裡面是一個指標,不在乎外在表面的行為,更在於內在的動機,不是因為懲罰的輕重來決定是否守律法,是因著愛神及敬畏神的心而不願去做神不喜悅的事。如之前所提到的例子,律法規定闖紅燈要罰1萬塊,在行為上我雖遵守,在我的動機上也要不去做這件事,不管罰多少錢都與我無關,因為我根本不會去做,也就不受其轄制。這就是活在律法之上,也才是真正律法的精神,才是守全律法。
其他的信仰是用立功之法,如慈濟功德會,所謂功德就是用行善積德的方式為自己得救贖,但再多的功德也無可抵銷我們所虧缺的。第23~24節「因為世人都犯了罪,虧缺了神的榮耀;如今卻蒙神的恩典,因基督耶穌的救贖,就白白的稱義。」「虧缺」原文的意思是遠遠達不到標準。「稱義」是在當時法庭上的專屬用字,申命記 25:1「人若有爭訟,來聽審判,審判官就要定義人有理,定惡人有罪。」「救贖」則是當時奴隸制度下的專屬用字。原本我們是罪的奴僕,罪性在人性裡面,讓人受其轄制,如保羅所說「立志為善由得我,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。故此,我所願意的善,我反不做;我所不願意的惡,我倒去做。」按照我們所行的本是要付上永死的代價,但藉著耶穌寶血的救贖,他為我們付了代價,以完全無罪代替有罪,被釘死在十字架上,所以今天我們在法庭上能不被定罪,能夠稱義,就是被稱為義人(正直的人)。
第25節中「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,是憑著耶穌的血,藉著人的信,要顯明神的義」,我們看到有三點 – 就是要藉著耶穌的血、人的信、神的義,才能彰顯在人身上成為救贖。人若不相信,不接受耶穌,就無法得到神的義。人無法藉由做善事而得救,我們能得救贖,是因神愛我們,當我們接受這份愛,相信耶穌為我的罪而死,如今在耶穌裡面我已是新造的人,雖然律法還在,但我們可以脫離律法的轄制,而活在律法之上。
第26節「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,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,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。」如今我們在法庭上都獲判無罪,我們更要活出正直的生命。耶穌是全人類的主,稱義不在乎以色列人舊約的割禮,也不在外在的律法儀文。律法儀文和功德善事,無論怎麼守、怎麼做,都守不完也做不全。唯有以敬畏神為出發點,時時省察我們的內心,當人看不見時,我們在做什麼、想什麼,在最不為人知的隱祕事上,我仍然遵行神的話語,行事為人與所蒙的恩相稱,才是一個重生的基督徒應當活出的生命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