哥林多前書 10:23~33
23. 凡事都可行,但不都有益處。凡事都可行,但不都造就人。
24. 無論何人,不要求自己的益處,乃要求別人的益處。
25. 凡市上所賣的,你們只管吃,不要為良心的緣故問什麼話,
26. 因為地和其中所充滿的都屬乎主。
27. 倘有一個不信的人請你們赴席,你們若願意去,凡擺在你們面前的,只管吃,不要為良心的緣故問什麼話。
28. 若有人對你們說:這是獻過祭的物,就要為那告訴你們的人,並為良心的緣故不吃。
29. 我說的良心不是你的,乃是他的。我這自由為什麼被別人的良心論斷呢?
30. 我若謝恩而吃,為什麼因我謝恩的物被人毀謗呢?
31. 所以,你們或吃或喝,無論做什麼,都要為榮耀神而行。
32. 不拘是猶太人,是希利尼人,是神的教會,你們都不要使他跌倒;
33. 就好像我凡事都叫眾人喜歡,不求自己的益處,只求眾人的益處,叫他們得救。
保羅教導基督徒生活的方向和原則。論語中說「食色,性也。」昨天的經文提到性慾是神造人時放在人裡面的,是美好的,但必須保守在婚姻的界限以內,拒絕邪情私慾。今天論到吃喝的問題,我們要明白這個真理,地和其中所充滿的都屬乎主,凡事都可行、都可吃,但不都有益處、不都造就人。我們不要求自己的益處,乃要求別人的益處。哥林多前書6:12「凡事我都可行,但不都有益處。凡事我都可行,但無論哪一件,我總不受他的轄制。」我們要把握四個重要的原則來決定可以、不可以做的事:
1. 我這麼做,對事情是否有益處?
2. 我這麼做,對我自己,是否受它的轄制?我可以吃喝,但若會受轄制,自己會良心不安,我就不吃。
3. 對人,是否能造就他、對他有幫助?你說我的良心很剛強,我怎麼吃喝都沒關係,但若我吃喝會讓別人的良心論斷,為了他的緣故,我就不吃。
4. 對神,是否能榮耀神?
凡事都可以做,但不見得都需要做;不是我被轄制不能做,是在自由的範圍裡,我有能力選擇不做。當時哥林多地方的食物都是拜過的,所以保羅告訴他們只管吃吧,第26節「因為地和其中所充滿的都屬乎主」,偶像算不得什麼,這是真理。但若有人說:你是基督徒,怎麼吃拜過的東西呢?因他還不如你對真理的認識,為了顧及別人的感受,不要讓人跌倒,為他的良心的緣故,我就不吃,這是真理的應用。腓立比書2:4「各人不要單顧自己的事,也要顧別人的事。」你對真理的認識,不要成為別人的絆腳石。外人對神的認識是透過我在生活上的呈現,人看不見神,但他看得見我,我要在行事為人上讓人看到神真的存在,祂是真實的。即使我們在吃喝這些小事上忠心,都能榮耀神。
第33節「就好像我凡事都叫眾人喜歡,不求自己的益處,只求眾人的益處,叫他們得救。」在不違背真理的原則下,我們不求自己的益處,只求眾人的益處,盼望他們得救。不是說為了要人得救,我什麼都做,什麼原則都不守了;相反的,為了人能得救,我更該活出聖潔和原則,讓人看到一個有神同在的榜樣,最終能夠認識這一位神。我們自己要非常清楚可以、不可以的標準,不能說我對真理認識很熟、我良心非常剛強,所以我去參加媽祖繞境或偶像祭祀活動。這已不是關乎良心問題,鬼的筵席絕對不能去,因為那筵席的主人是鬼。第21節「你們不能喝主的杯又喝鬼的杯,不能吃主的筵席又吃鬼的筵席。」
我們是天國的子民,活在天國的規範中,除了鬼的筵席是絕對不能參加,其他吃喝和行事都憑以上提到的四個原則來作決定,做事有功效,自己不受轄制,更能夠榮神益人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