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-12-30 晨更信息:盼望禱告成就的態度

利未記 27:16~25
16. 人若將承受為業的幾分地分別為聖,歸給耶和華,你要按這地撒種多少估定價值,若撒大麥一賀梅珥,要估價五十舍客勒。
17. 他若從禧年將地分別為聖,就要以你所估定的價為定。
18. 倘若他在禧年以後將地分別為聖,祭司就要按著未到禧年所剩的年數推算價值,也要從你所估的減去價值。
19. 將地分別為聖的人若定要把地贖回,他便要在你所估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,地就准定歸他。
20. 他若不贖回那地,或是將地賣給別人,就再不能贖了。
21. 但到了禧年,那地從買主手下出來的時候,就要歸耶和華為聖,和永獻的地一樣,要歸祭司為業。
22. 他若將所買的一塊地,不是承受為業的,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,
23. 祭司就要將你所估的價值給他推算到禧年。當日,他要以你所估的價銀為聖,歸給耶和華。
24. 到了禧年,那地要歸賣主,就是那承受為業的原主。
25. 凡你所估定的價銀都要按著聖所的平:二十季拉為一舍客勒。

慶忠牧師的話:

昨天我們看到人還特許的願,依序有幾個等級:自己,牲畜,房屋;今天我們看到的是土地。土地有分為承受為業的土地和不是承受為業的土地。當時神讓每一個人都有承受為業的土地,人若將自己承受為業的土地變賣了,到了第50年的禧年,買主要將土地歸回原物主。買地的人是賺所擁有的那段時間土地種植的價值,不是可以永久買斷土地,所以當時神定的律例是不要有炒作土地的機會的。若人所許的願是承受為業的土地,要把地贖回時,就要按所估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,地就准定仍歸他。若所許承受為業的土地已經賣給別人,就要等禧年收回土地時,再交給祭司,和永獻的地一樣,他就不再擁有這塊地。若人所許的願不是自己承受為業的土地,是向人買來的,祭司就要按所估的價值推算到禧年,當日,那人要以所估的價銀為聖,歸給耶和華。到了禧年,那地仍要歸還給賣主,就是那承受為業的原主。

第25節說「凡你所估定的價銀都要按著聖所的平」是指不可偷斤減兩,要照聖所公平的標準,照祭司的估定。從自己,到牲畜,到房屋,到土地,是有等級次序的,我們可以看出所許的願可能愈來愈迫切。你盼望神成就你的禱告,神也在看你的態度,如果你心中的盼望真的是很急迫、很渴望,但在神面前的禱告卻是可有可無,表示你並不重視,也不相信,這樣的態度不能成就什麼事。看一個人禱告的態度,就知道他心中的光景。你盼望你的禱告實現,你要擺上相對的價值,神不是要你的錢,祂要你的真心和看重的態度。你真的重視的事,你的行為就不會是隨隨便便。讓我們都明白這屬靈的原則,學會這樣的方式,不要在信仰裡作糊塗人,求神打開我們的心眼,能看見神為我們的預備是何等豐盛,讓我們也知道如何擺上相對的價值和態度來支取神豐盛的恩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