羅馬書 2:12~24
12. 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,也必不按律法滅亡;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,也必按律法受審判。
13.(原來在神面前,不是聽律法的為義,乃是行律法的稱義。
14. 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,他們雖然沒有律法,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。
15. 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,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,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,或以為是,或以為非。)
16. 就在神藉耶穌基督審判人隱祕事的日子,照著我的福音所言。
17. 你稱為猶太人,又倚靠律法,且指著神誇口;
18. 既從律法中受了教訓,就曉得神的旨意,也能分別是非(或作:也喜愛那美好的事);
19. 又深信自己是給瞎子領路的,是黑暗中人的光,
20. 是蠢笨人的師傅,是小孩子的先生,在律法上有知識和真理的模範。
21. 你既是教導別人,還不教導自己嗎﹖你講說人不可偷竊,自己還偷竊嗎﹖
22. 你說人不可姦淫,自己還姦淫嗎﹖你厭惡偶像,自己還偷竊廟中之物嗎﹖
23. 你指著律法誇口,自己倒犯律法,玷辱神嗎﹖
24. 神的名在外邦人中,因你們受了褻瀆,正如經上所記的。
慶忠牧師的話:
羅馬書被稱為「新約中的新約」,是基督徒生活的範本,它被編排在初代教會歷史(使徒行傳)的後面,要讓信徒詳讀這卷書中對日常生活的指引和教導。今天的經文講到行律法。以色列人認為自己是神的選民,他們有神的律法,覺得自己比外邦人高人一等。外邦人(非基督徒)雖然沒有神的律法,但他們若按著自己的良心,守住自己所定的道德和行為的準則,神說到了審判的日子,會讓基督徒和非基督徒的心作比較。基督徒有神的律法,但不代表就是高人一等,基督徒也不可雖知律法,卻說一套做一套。神是鑑察人心的神,到了時候,一切在隱祕處行的事都會被顯明出來,且被審判。一些曾經知名的佈道家就是在隱祕的事上跌倒,所以不能再服事神。神要我們表裡如一,在人看的見或看不見的地方,我們的行為都一樣清潔無偽。
第13節「原來在神面前,不是聽律法的為義,乃是行律法的稱義。」神不是說我們不是因行為稱義,是「因信稱義」嗎﹖為什麼這裡又說「行律法稱義」﹖這句經文看似矛盾,但我們要深入讀懂其精義。神的律法是給我們行為的標準,知道什麼是對,什麼是錯。但行律法不是在行為上做表面工夫,行律法是要在心裡,即使在最不為人知的隱祕事上,我仍然遵行神的話語。我們不要活在律法的框架轄制中,而要活在律法之上。舉例來說,律法規定闖紅燈要罰1萬塊,在行為上我雖遵守,在我的動機上也要不去做這件事,不管罰多少錢都與我無關,因為我根本不會去做。這就是活在律法之上,不受其轄制,也是真正所謂行律法稱義。若是有警察時不闖,沒有警察就闖,這就是表面遵守,心裡卻不遵守;外面說一套,裡面做一套。
神規定我們不可做的事,我們是因為心中敬畏神而不去做,不是因為做了會受懲罰才不做;重點不是責罰的大小,而是那位定下律法的神。這就是行律法的義。我們不要單單聽道,我們要行道,不要像以色列人自認高人一等,自認自己是給瞎子領路的,是黑暗中人的光,是蠢笨人的師傅,是小孩子的先生,在律法上有知識和真理的模範;但他們教導別人的,自己卻做不到。我們行道也不是行在表面,是在內心的隱祕處,全然完備聖潔在神的面前。讓我們的生命被煉淨,不在任何事上讓神的名受褻瀆,不活在小孩子的身量,要長大成人,作成熟的基督徒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