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埃及記 21:12~27
12. 打人以致打死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
13. 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,乃是神交在他手中,我就設下一個地方,他可以往那裡逃跑。
14. 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,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裡,也當捉去把他治死。
15. 打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
16. 拐帶人口,或是把人賣了,或是留在他手下,必要把他治死。
17. 咒罵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
18. 人若彼此相爭,這個用石頭或是拳頭打那個,尚且不至於死,不過躺臥在床,
19. 若再能起來扶杖而出,那打他的可算無罪;但要將他耽誤的工夫用錢賠補,並要將他全然醫好。
20. 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,立時死在他的手下,他必要受刑。
21. 若過一兩天才死,就可以不受刑,因為是用錢買的。
22. 人若彼此爭鬥,傷害有孕的婦人,甚至墜胎,隨後卻無別害,那傷害他的,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,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。
23. 若有別害,就要以命償命,
24. 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,
25. 以烙還烙,以傷還傷,以打還打。
26. 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隻眼,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。
27. 若打掉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個牙,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。
慶忠牧師的話:
當時人類社會還算單純,神設立了律法,有律法才有行為依循的基本準則。現代的法律基礎從聖經思想衍生,有民法、刑法,今天的經文中我們也看到有蓄意傷人和過失傷人的分別。當時的人認為一切都是神的掌權,意外的發生不是人刻意造成、人若不是故意殺人,就要有一個地方讓他逃避尋仇的人,所以當時有逃城的設立。故意殺人者則是要殺人償命,就是逃到逃城也當捉去把他治死。
第16~17節「拐帶人口,或是把人賣了,或是留在他手下,必要把他治死。咒罵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」神看重我們對父母的態度,輕蔑父母和拐賣人口一樣被視為死罪。人若彼此相爭,打傷人但不至於死,不過躺臥在床,能再起來扶杖而出,那打他的可算無罪。無罪不是不用負責任,只是罪不至死。傷人者要賠償受害者所有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,並要將他全然醫好。第20~21節「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,立時死在他的手下,他必要受刑。若過一兩天才死,就可以不受刑…」原因是主人若因僕人做錯事而用棍責罰他是可以的,但奴僕或婢女立時死在他的手下,表示主人責打過頭,他必要受刑。第26節「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隻眼,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。」是指奴僕並不是因做錯事被罰,而是主人故意欺負虐待,主人就要放他去得以自由。處罰和虐待是完全不同的狀況。
第22節「人若彼此爭鬥,傷害有孕的婦人,甚至墜胎,隨後卻無別害,那傷害他的,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,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。」如同現在的民事賠償,受害人可以提出你要的索償金額,但也不能漫天開價,法官會依情況裁斷。若有孕的婦人除了胎兒以外別無他害,可以金錢賠償和解;若有造成別的傷害,例如害她以後永遠無法再生育,就要以命償命。
律法是為了懲治犯法的人,律法只對活在律法以下的人有制裁力,只有犯罪的人要面對法律。基督徒要活在律法之上,律法再怎麼嚴都與我無關,因為我根本不會去做。我們有一個更高的標準,我們了解律法卻不被其轄制。今天我們也看到除了孝順父母外,其他的規定都與血氣、爭鬥有關。撒旦設下許多網羅,利用我們血氣、情緒的軟弱,要我們跌倒而得不到神的恩典。我們的脾氣和情緒一定要被神管教,不要因一時憤怒而做出互相傷害、損人不利己的行為。求神每天保守我們不遇見試探,救我們脫離凶惡,即使面對無理的人也不受其激怒和挑釁,不在血氣的爭鬥中傷人也害己。
